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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佑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佑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佑鑫,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盐津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盐津县。2017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监视居住(非指定居所),同年9月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佑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佑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黄佑鑫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本县新安镇勾里村红丰开发区蚕头港17号失主王理宽租房内,窃得硬壳红河香烟8包、云烟(双某)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硬壳红河香烟5包、云烟(双某)香烟2包,被告人黄佑鑫退出赃款人民币100元,均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且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佑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失主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佑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佑鑫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佑鑫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已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佑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其中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25日刑事拘留的十五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