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全印锋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印锋,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18号申请人执行人:全印锋,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执行全印锋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全印锋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全印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 武审判员 马凤伟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