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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金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金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6846号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1809(部位:自编之A)。法定代表人:顾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5号1002房。法定代表人:云大敏。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金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计3430元,由原告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天宝二〇一七年九月××日法官助理 林 吉书 记 员 陈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