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的日伍果莫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的日伍果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278号被执行人:的日伍果莫,女,彝族,1987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的日伍果莫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元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