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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的日伍果莫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的日伍果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278号被执行人:的日伍果莫,女,彝族,1987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的日伍果莫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元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