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9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银桃与肖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银桃,肖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9012号原告:戴银桃,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兰,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锟,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银桃与被告肖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银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银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银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