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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蒋定成与田兴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定成,田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蒋定成,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田兴山,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定成与被执行人田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划拨被执行人田兴山退休工资的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蒋定成于2017年8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婕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