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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旭对姜春芳与潘雅娜、田秀云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芳,潘雅娜,田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47号案外人张旭,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姜春芳,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潘雅娜,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秀云,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春芳与被执行人潘雅娜、田秀云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旭于2017年7月3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旭称,2015年4月6日,我与潘雅娜签订了吉CM89**骐达轿车买卖协议书,我将购车款45000.00元全部给付潘雅娜,并实际占有使用,故请求法院解除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322执386号执行裁��书对吉CM89**骐达轿车的查封。本院查明,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4)梨孤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雅娜、田秀云给付姜春芳赔偿款15174.1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判决生效后,潘雅娜、田秀云没有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姜春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吉0322执3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潘雅娜名下的吉CM89**骐达轿车。另查明,2015年4月6日,张旭与潘雅娜签订了吉CM89**骐达轿车买卖协议书,张旭将购车款45000.00元全部给付潘雅娜,并实际占有使用。本院认为,张旭与潘雅娜签订了吉CM89**骐达轿车买卖协议书,张旭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张旭异议成立。中止对吉CM89**骐达轿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