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970号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1802单元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8064264U。法定代表人:林丽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贵,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德庆,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开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春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