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盛金卫与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卫,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505号原告:盛金卫,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全凯,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盛金卫为与被告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清等内容。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全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云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华斌?PAGE*MERGEFORMAT?6??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