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良、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良,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5)晋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工资及补偿金134703元;2、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3、执行费(按执行标的计收);4、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56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佘姚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