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陶德兴与赫英武、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兴,赫英武,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231-2号原告:陶德兴,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英武,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德兴与被告赫英武、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德兴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