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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覃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覃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335号原告: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孟家铺25号(现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39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明,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系湖北立丰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覃波,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覃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琳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