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云与被告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云,刘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99号原告:孟云,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刘永福,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孟云与被告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孟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云与被告刘永福表示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孟云撤回起诉,经本院确认撤诉是孟云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并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云负担。审判员  王修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