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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玉卓、于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玉卓,于传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49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成,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玉卓,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于传龙,男,1953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玉卓、于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