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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988号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幸福小区1号楼北栋门市东二户。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某,女,1981年7月22日生,住黑山县宾启馨城北区30号门市(高某铝镁拉门)。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山县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山县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