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文秀与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秀,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秀,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住所地长春市建政路722号。法定代表人刘峰,主任。本院在执行孙文秀与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吉01民终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玉伟立即赔偿孙文秀财产损失445,165元,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承担20%的补充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玉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履行了所承担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孙玉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89,033元,尚有356,132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民终2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