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游杨琼、邬泽君与被告薛舸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杨琼,邬泽君,薛舸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81号原告:游杨琼,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原告:邬泽君,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薛舸瑞,汉族,籍贯: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编号:士字第。原告游杨琼、邬泽君与被告薛舸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游杨琼、邬泽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杨琼、邬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杨琼、邬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游杨琼、邬泽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子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