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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游杨琼、邬泽君与被告薛舸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杨琼,邬泽君,薛舸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81号原告:游杨琼,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原告:邬泽君,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薛舸瑞,汉族,籍贯: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编号:士字第。原告游杨琼、邬泽君与被告薛舸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游杨琼、邬泽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杨琼、邬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杨琼、邬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游杨琼、邬泽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子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