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洪顺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顺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864号罪犯洪顺勇,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顺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洪顺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州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洪顺勇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1月3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34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洪顺勇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够稳定,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行为。2015年7月因私藏M**内存卡受到严管三个月并扣考核分1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1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4次获得奖励分;2016年一季度至2016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2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75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洪顺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洪顺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顺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