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455号原告:张某1,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某2,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鑫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