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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455号原告:张某1,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某2,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鑫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