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白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074号原告: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南外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普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翌智,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丽华,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临汾市海纳百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隋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