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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兰芝与马付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兰芝,马付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293号原告:姜兰芝,女,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马付春,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姜兰芝与被告马付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姜兰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兰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姜兰芝负担。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