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兰芝与马付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兰芝,马付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293号原告:姜兰芝,女,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马付春,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姜兰芝与被告马付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姜兰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兰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姜兰芝负担。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