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建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905号罪犯陈建枝,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闽062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建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765分,获得表扬壹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