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地某与胡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地某,胡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周地某,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示范区大同镇。被执行人胡宗某,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汉滨区中原镇。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了(2017)陕09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胡宗某与被告周地某同居期间生育的两子女周三某、周先某由被告周地某抚养,原告胡宗某每月共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胡宗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周地某遂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宗翠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89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