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720号原告:袁某某,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上海中沪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