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7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春雷、蹇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雷,蹇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春雷,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蹇春来,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陈春雷与被执行人蹇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蹇春来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春雷借款39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87.5元,申请执行费475元,合计39862.5元。但被执行人张俊、王家琼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蹇春来价值39862.5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蹇春来的银行存款3986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蹇春来的个人收入39862.5元。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