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8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浦某某与吴某1、吴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653号原告:浦某某,男,1940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监护人:吴某3,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某1,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某2,女,1963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