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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路光群与蔡兴富、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光群,蔡兴富,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834号原告:路光群,女,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蔡兴富,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杨辉,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路光群与被告蔡兴富、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路光群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光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光群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路光群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卫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