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路光群与蔡兴富、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光群,蔡兴富,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834号原告:路光群,女,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蔡兴富,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杨辉,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路光群与被告蔡兴富、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路光群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光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光群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路光群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卫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