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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强与谢东升、张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谢东升,张凯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57号原告:宋强,,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银波,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升,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凯丽,户籍地呼和浩特市。原告宋强与被告谢东升、张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宋强负担4906元,退还宋强4905元。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