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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平涛,梁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264号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00170516341R(1—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玉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冯平涛,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梁晓丽,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平涛、梁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平涛、梁晓丽位于登封市少林路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房权证字2009080002**)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冯平涛、梁晓丽位于登封市少林路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房权证字2009080002**)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