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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与某敬老院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某敬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光俊,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崇伟,该局执法大队长。被执行人:某敬老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何清惠,院长。被执行人某敬老院于2014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富世镇跃进村2组、21组集体土地664平方米(其中耕地327平方米、项目选址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扩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作出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某敬老院退还非法占用的富世镇跃进村2组、21组集体土地664平方米;2.限期某敬老院��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以某敬老院违法占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332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项缴纳到富顺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开取缴款通知的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富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富国土资罚字(2016)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交富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