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罗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微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2100292元整或查封、拍卖、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金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