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1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1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创新园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荣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4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货款人民币534299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设44XX1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该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356.01元至本院专款账户,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365.01元,余款人民币358991元汇付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5365.0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设0XX48账户的冻结措施。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