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抚顺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221号原告抚顺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舒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