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支行与黄国付、柯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支行,黄国付,柯凤英,黄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洪山路1号。负责人:梅星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国付,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还地桥镇煤矿村老鸛咀湾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408242459。被执行人:柯凤英,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黄新民,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付、柯凤英、黄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国付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