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保成与孙立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成,孙立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365号原告:郭保成,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孙立文,男,1954年4月4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成被告孙立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保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保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郭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