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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淑英、俞巧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英,俞巧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特3号申请人刘淑英,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董继荣,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俞巧彬,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原住江西省德兴市,申请人刘淑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淑英称,被申请人俞巧彬系申请人刘淑英丈夫,2011年年初,被申请人俞巧彬经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经常有幻觉。2014年11月5日其离家出走,家人四处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俞巧彬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俞巧彬,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泗洲镇铜矿张家畈平房8栋7室,原住江西省德兴市××街道××山矿工人村××单元××室,系申请人刘淑英的丈夫。201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俞巧彬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刘淑英申请宣告俞巧彬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在江西日报发出寻找俞巧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俞巧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俞巧彬于2014年11月5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俞巧彬本人也近三年未与家人联系,本院发出公告后其未与本院联系,也未有群众向本院反映其下落情况,申请人刘淑英要求宣告俞巧彬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俞巧彬失踪;指定刘淑英为失踪人俞巧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黎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