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与章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章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463号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西庐江大市场A区,组织机构代码68360238-4。法定代表人:何东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长生,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鲁格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