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东东、谢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谢东东,谢阔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4743号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该公司法务。被告:谢东东,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谢阔先,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一汽鑫业公司)与被告谢东东、谢阔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一汽鑫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及被告谢阔先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东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一汽鑫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本金105000元、利息21000元(从首期计息日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违约金31500元;合计157500元,后变更为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21000元,合计12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谢东东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利率为月利率2.0%,约定还款期为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被告谢阔先为被告谢东东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完全履行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谢阔先辩称:我是担保人,借款人谢东东是我儿子,原告虽起诉要求我们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21000元,但借款我们已经还了本息合计30000元,已还的借款本息应予扣除。被告谢东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被告谢东东与原告一汽鑫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谢东东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用于购车,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偿还17100元,其中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100元),首期还款日为2016年10月15日,被告谢阔先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应支付的违约金等,保证期限为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完全履行时。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日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谢东东,被告谢东东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庭审中被告称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因被告未还清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谢东东给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谢东东应按照���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谢东东应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扣除被告已归还的30000元本息,至2017年4月15日仍欠借款本息89700元(其中借款本金79200元、利息10500元)未还,对尚欠的借款本息89700元,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阔先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对被告谢东东未偿还的借款本息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东东追偿。被告谢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实体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89700元,并自2017年4月15日起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792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被告谢阔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谢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 斐附:本案适用的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