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1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姚彬与被告陈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彬,陈兴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619号原告:姚彬,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兴全,男,62岁。原告姚彬与被告陈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姚彬经向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彬负担。审 判 长  于恩波人民陪审员  杨振凤人民陪审员  娄家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