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与张、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韩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姚金狮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