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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静云与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云,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805号原告:陈静云,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腾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谭桂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福、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静云与被告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陈静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静云起诉后,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没有必要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陈静云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静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计2166.5元,由陈静云负担。审判员  罗利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