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胡懿轩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胡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住所地大同市站前街。被执行人胡懿轩,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平城街金色水岸绿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胡懿轩银行存款837702.13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