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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有书与崔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书,崔鹏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762号原告张有书,男,1963年6月6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崔鹏飞,男,1982年8月7日生,住岷县。原告张有书与被告崔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有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有书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书撤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29由原告张有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