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家斌与原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斌,原志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534号原告:李家斌,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黄海中路302号楼门市。被告:原志军,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德平北区。原告李家斌与被告原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穆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