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8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与潘家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潘家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887号原告: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左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被告:潘家平,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被告潘家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技公司以潘家平已付清诉请费用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中技公司未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