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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方物业公司与刘晓梅;大地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维持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臣,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梅,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一中附属局机关小学退休教师,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负责人:高殿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权,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诉人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梅、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臣,被上诉人刘晓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峰,原审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方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对“湿滑地面”这一事实认定有错误,原审认定由于上诉人保洁人员用湿拖布拖地,加之门外冷风吹进,导致地面湿滑,被上诉人不慎摔倒有主观臆断之嫌,是错误的;2、原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有错误,地面湿滑不是被上诉人摔倒的必要条件,其他因素也有可能造成被上诉人摔倒;3、原审对责任承担的比例即“上诉人承担70%、被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有错误,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潜在的危险给予足够的注意,因其自身疏忽大意造成伤害,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4、原审对被上诉人摔倒这一事实的定性错误,被上诉人摔倒是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疏忽大意造成,与地面湿滑无关,是意外事件。刘晓梅辩称,原审判决事实和证据认定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大地保险公司述称,我同意万方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要求改判。刘晓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医药费10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90436元(22609元×20年×20%)、护理费6541元(4361元×1.5个月)、鉴定费2100元,共计84456元(120652元×70%),二次鉴定往返路费327元;2、请求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4日上午8点,居住在大庆市奥林小区D28号1门202室的原告刘晓梅下楼途径一楼时,由于被告万方物业公司保洁人员用湿拖布拖地,加之门外冷风吹进,导致地面湿滑,原告不慎摔倒。原告摔倒后由被告工作人员及邻居送往龙南医院治疗,原告住院16天,经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原告个人承担医药费10975元。2016年6月17日原告经黑龙江众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伤为玖级伤残,护理时限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庭审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鉴定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所受伤为玖级伤残,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两个月,营养期三个月。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万方物业公司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投保标的为物业公司管辖的物业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责任范围,其中第三者人员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同意在被告万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最高赔偿原告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但被告万方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用湿拖布拖地,门外冷放吹进楼道导致地面湿滑,这是导致原告途径此处时摔倒的重要原因,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采取了明显的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原告所受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地面湿滑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未对潜在的危险给予足够的重视,故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其所受伤害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原因及损害后果等综合认定,由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对于原告请求的损失,医疗费用109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伤残赔偿金90436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2100元,护理费6541元及交通费327元,共计120979元,于法有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以上损失由二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4685元,其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万方物业公司赔偿原告34685元。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爱你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刘晓梅所受损失共计12097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5万元,被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34685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9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通过原审和二审调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证实2016年2月24日早上七点至七点半因万方物业公司保洁人员用湿拖布拖地,因门外冷风吹进,导致地面湿滑,原审法院对湿滑地面这一基本事实认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对万方物业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万方物业公司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场所应负有清洁、维护的义务,也有对湿滑未干的地面放置警示标识提醒业主注意的义务,而万方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其安全管理的责任,导致刘晓梅摔倒,由于万方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刘晓梅摔倒,双方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万方物业公司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事故发生原因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审法院判定万方物业公司、刘晓梅责任承担的比例未违反法律规定,对万方物业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晓梅摔倒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综合本案所有因素能够认定万方物业公司对于刘晓梅的摔倒具有过错,故不属于意外事件,万方物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东辉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