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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3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宁淑华与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于忠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于忠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32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淑华,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号(红星美凯龙商场内)。经营者:程国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于忠静,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宁淑华与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于忠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232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于忠静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宁淑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淑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于忠静房屋的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忠静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产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