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院A栋1单元705室。法定代表人:杨后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保通机动车��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于正法,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就订单相关的权利义务、管辖约定应遵守《嘟嘟驾到服务—教练端》。2.《嘟嘟驾到服务—教练端》应视为对原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深圳嘟嘟驾到科技��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交由乙方即杭州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属有效。虽然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嘟嘟驾到服务—教练端》上出现由嘟嘟驾到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内容,但杭州保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并未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变更在《合作协议》中对管辖地的约定,故原审法院依据《合作协议》确定其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深圳嘟嘟驾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