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培順与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培順,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胡培順,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何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培順申请执行何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辉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8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