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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培順与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培順,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胡培順,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何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培順申请执行何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辉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8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