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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太平、刘顺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太平,刘顺兰,杨晓峰,付治安,薛素云,薛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修武县为民路128号,韩大军。委托代理人:薛莉,职务:行长助理。被执行人:杨太平,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刘顺兰,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付治安,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素云,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海涛,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太平、刘顺兰、杨晓峰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素云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hh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薛素云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来自